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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股份(维权)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同方股份,证券代码:600100)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7号)。经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财务核算不准确。一是投资收益核算存在跨期问题,导致 2018 年至 2023 年相关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不当,导 致 2022 年开发支出、存货核算不准确。三是部分采购业务存在预付账款、应 付账款同时挂账情况,导致 2020 年至 2023 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相应资 产减值损失核算不准确。四是个别逾期商业承兑汇票账龄不连续,导致 2020 年至 2022 年相应坏账准备核算不准确。五是 2021 年个别子公司未严格执行 减值相关会计政策,漏提预付账款坏账准备。

  2、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预付土地款事项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归集不当, 导致2020年、2021年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披露不准确。二是2021年、2022 年长期应收款相关坏账计提政策披露不准确。三是重要联营企业报表中 其他综合收益金额披露错误。四是2019年、2021年部分参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影响有关核算数据和披露不准确。

  3.同方股份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无形 资产、开发支出等科目减值迹象及减值测试评估异常情形关注不够,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各类内部控制有待加强;二是同类型存货采用不同的存货跌价计提方式;三是未充分考虑“迁徙率”等预期损失模型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减值间的差异影响;四是部分子公司合同资产未按公司减值相关政策准确划分账龄组合。

  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同方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索赔条件暂定为:2019-04-26到2024-06-28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06-29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同方股份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90316),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同方股份多年财务核算不准确收警示函,投资索赔征集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