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来自山东的陈先生购买了一款名为“恋爱保险”的产品,保险条款规定,自合同生效后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内,若被保险人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将赔付婚礼祝贺金人民币9995元。然而,陈先生在领取结婚证后,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了拖延。随后,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无独有偶,来自四川的刘先生在2018年也购买了类似的“恋爱险”,并在领取结婚证后遇到了同样的理赔问题。刘先生通过诉讼解决了问题,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相关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先生保险赔偿金9995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2月,原保监会对该财险公司发出监管函,指出恋爱保险产品存在要素不完备的问题,如未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定义及相应义务,并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尽管如此,根据裁判理由,监管机构责令产品停止使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分析指出,恋爱保险被叫停是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规范,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仍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因此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自2015年起,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包括“恋爱保险”在内的多种新奇保险产品,如熬夜险、雾霾险、彩票不中险等,但这些产品在引发关注后,往往因种种原因被下架,引发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