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官网发布针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证监会对中汇所对深大通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中汇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深大通与夏某明等8名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的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深大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100%股份,夏某明等承诺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100万元、16,500万元、19,800万元。深大通将自2016年1月31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我会另案查明,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虚构广告业务,深大通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汇所接受深大通的委托,对其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深大通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分别为57.5万元、80万元,合计137.5万元(含税,税率6%)。

  二、中汇所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中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不当。

  三、中汇所的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四、中汇所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五、中汇所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对于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官网全文。

  许峰律师代理的深大通(000038)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获得深圳中院立案,部分深大通(000038)投资者索赔案已在深圳中院开庭,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对于涉及中汇会所的处罚结论,代理律师已向法院补充证据。(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3年7月5日,深大通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深大通违法事实如下(具体以公告为准):

  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57,653,982.86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42.87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241,539.99元。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违法事实,在2017年4月15日到2021年9月7日之间买入深大通股票,并且在2021年9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但时效已经进入最后一个月左右的倒计时。(大通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中汇会所被证监会处罚成深大通(000038)投资者索赔新证据,索赔倒计时一个月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