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6月6日,河北证监局官网发文称,决定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中伦律师事务所在美邦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多处涉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关内容,但项目底稿中未见主要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及名单相关材料。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所述违法行为。
二是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首先,核查验证中获取的部分材料未能存入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及承诺函》未在工作底稿中保存;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律所对有关银行、客户、供应商的函证及相关回函的原件,未保存相关邮件回执。其次,工作底稿均未标明页码,部分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所述违法行为。
三是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首先,个别访谈材料中,被访谈人员或访谈律师未签字。其次,未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上述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所述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中伦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制作完善工作底稿;中伦律师事务所应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中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